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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學生親屬接見須知」,自一百十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 |
發文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 |
發文日期: |
110.07.15 |
發文字號: |
彰輔訓字第11005100290號 函 |
異動性質: |
停止適用 |
主 旨: |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學生親屬接見須知」,自一百十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學生親屬接見須知 |
說 明: |
一、旨揭接見須知因部分規定已不合時宜,爰停止適用。
二、旨揭須知,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
法規內文: |
一、接見對象,每次限於最近親屬二人(請攜帶身份證明文件)。
二、學生每週接見不得超過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
三、學生接見應由管教人員陪同,在接見室為之。
四、送入物品,請交付檢查,不得攜入香菸、檳榔、酒、迷幻藥等違禁物。學生日常用品(包括鞋襪、毛巾、香皂、牙膏等)為求整齊畫一,均由本院統一供應。
五、學生在院內不得使用現金,送入之金錢請交服務人員登記,存入學生帳戶。凡行狀不良、品德不端,或有妨害本院紀律之行為者,禁止接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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