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學生親屬接見須知」,自一百十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
發文日期: 110.07.15
發文字號: 彰輔訓字第11005100290號 函
異動性質: 停止適用
主  旨: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學生親屬接見須知」,自一百十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學生親屬接見須知
說  明: 一、旨揭接見須知因部分規定已不合時宜,爰停止適用。 二、旨揭須知,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法規內文:

一、接見對象,每次限於最近親屬二人(請攜帶身份證明文件)。

二、學生每週接見不得超過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

三、學生接見應由管教人員陪同,在接見室為之。

四、送入物品,請交付檢查,不得攜入香菸、檳榔、酒、迷幻藥等違禁物。學生日常用品(包括鞋襪、毛巾、香皂、牙膏等)為求整齊畫一,均由本院統一供應。

五、學生在院內不得使用現金,送入之金錢請交服務人員登記,存入學生帳戶。凡行狀不良、品德不端,或有妨害本院紀律之行為者,禁止接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