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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務部中部辦公室設置要點」,溯自一百年七月二十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
法務部廉政署 |
發文機關: |
法務部廉政署 |
發文日期: |
110.06.16 |
發文字號: |
法廉字第11000035200號 函 |
異動性質: |
停止適用 |
主 旨: |
有關「法務部中部辦公室設置要點」,溯自一百年七月二十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法務部中部辦公室設置要點 |
說 明: |
本部為辦理承受臺灣省政府政風處業務,前設置「法務部中部辦公室」,並以本部88年7月2日(88)法政字第012319號函訂定發布「法務部中部辦公室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嗣經本部於100年7月20日整併原政風司及中部辦公室成立廉政署,並隨同移撥相關預算員額及業務,現已無本要點適用需求,爰予停止適用,並奉行政院110年5月18日院授人組字第1100001440號函同意照辦,請函轉所屬政風機構知照。
二、本要點停止適用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
法規內文: |
法務部中部辦公室設置要點
一、 法務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辦理承受臺灣省政府政風處業務,特設「法務部中部辦公室」 (以下簡稱本辦公室) 。
二、 本辦公室置主任一人,承本部部長之命,綜理本辦公室各項業務;副主任一人,襄助主任執行本辦公室各項事務,均由本部部長就現有員額派充之。
三、 本辦公室設五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 督導縣 (市) 政府及所屬政風機構辦理組織設置、員額編制及人力規劃等事項。
(二) 督導縣 (市) 政府及所屬政風機構辦理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等事項。
(三) 督導縣 (市) 政府及所屬政風機構辦理肅貪工作計畫之研擬及宣導等事項。
(四) 督導縣 (市) 政府及其所屬政風機構辦理公務機密維護、預防危害破壞事件及協處陳情請願等事項。
(五) 辦理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政風機構業務之督導管考等事項。
(六) 辦理本辦公室有關秘書、人事、會計、總務、研考等事項。
(七) 其他本部交辦事項。
四、 本辦公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部法定員額及暫行編制表所定員額派充之。
五、 本辦公室應依本部分層負責授權規定行使職權,並以本部名義對外行文。
六、 本辦公室所需經費,由原列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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