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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辦理收容人家屬參訪活動實施要點」,自一百十年六月一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
發文日期: 110.06.15
發文字號: 明德監戒字第11007000750號 函
異動性質: 停止適用
主  旨: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辦理收容人家屬參訪活動實施要點」,自一百十年六月一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辦理收容人家屬參訪活動實施要點
說  明: 一、因應監獄行刑法修正施行,旨揭處理要點已不合時宜,爰停止適用。 二、旨揭實施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辦理收容人家屬參訪實施要點

一、奉法務部 93723日法矯字第 0930902947 號函辦理。

二、本監為使在監執行收容人之家屬瞭解法務部各項獄政革新重要措施及成就,並讓收容人家屬瞭

    解其親人在本監服刑期間之日常生活狀況,促進雙向溝通,解除其疑慮,達成獄政透明化及落

    實人權保障之多重目標,實現「政府用心,人民安心」的理念,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三、收容人家屬參訪本監以每月辦理一次為原則,時間為每月第四個星期三中午接見前,遇假日順

    延至下一個上班日,並於每月初於本監網站、候見室等處公告當月開放參訪之日期及時間,俾

    家屬知悉。為便於引導及解說,並掌控參訪品質,每次參訪家屬人數以二十人為限,且同一名

    收容人家屬每次以三人為限,額滿不再受理。

四、每月公告參訪時間後,收容人家屬於中午辦理接見時,即得向管制哨辦理接見人員填表申請

   〈參訪申請表如附件〉,或視需要由本監製作回函於月初寄給收容人家屬,截止日為參訪前三

    日,以利掌控人數;已參訪過之家屬不得再申請。

五、參觀時請攜帶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開放參訪當日,參訪人員應於接見室等候,由本監

    人員統一提帶參訪。

六、參訪時間及路線:時間原則上為當日 1050 1130 (共 40分鐘),路線為:中央台-

    收容人第二寢室-2組(畜牧園區)-19組(養雞場)-10組(農作物區)-第一基地-17

   (機車修護廠)-管制哨。

七、收容人家屬參訪應遵守「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六條」有關參訪監獄之規定,須服裝整齊、保\

    持肅靜,未經許可不得攝影,並禁止與受刑人交談或傳遞物品。

八、本項參訪活動由戒護科負責參訪家屬之引導、解說及秩序維持,教化科負責拍照、攝影。

九、本實施要點陳奉  典獄長核准並經監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