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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署修正之「查處業務獎勵案件獎度及額度參考基準」第一項(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溯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廉政署
發文機關: 法務部廉政署
發文日期: 110.06.07
發文字號: 廉綜字第1100400952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署修正之「查處業務獎勵案件獎度及額度參考基準」第一項(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溯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查處業務獎勵案件獎度及額度參考基準
說  明: 一、相關文號:本署108年1月30日廉綜字第10804003100號函、105年7月6日廉綜字第10504006190號函。 二、旨揭參考基準修正內容,於「發掘貪瀆線索」項下敘獎條件增訂「二、機關人員犯貪污治罪條例罪名之案件,惟因非刑法上公務員身分僅得以一般非法移送,及警察、檢察機關政風機構實際查處移送檢察官偵辦之貪瀆案件,符合本署之『政風機構績效目標評比制度-肅貪查處工作核分基準表-重大及一般貪瀆案件(甲、乙類)』案件標準,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或緩起訴者,得予敘獎」,獎度及額度上限比照現行參考基準內容。 三、旨揭參考基準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查處業務獎勵案件獎度及額度參考基準

項次

 

分類

 

敘獎條件

績效門檻

獎度及額度上限

 

備註

發掘貪瀆案件

一、 政風機構受理檢舉或主動發掘之重大及一般貪瀆案件,須符合本署之「政風機構績效目標評比制度-肅貪查處工作核分基準表-重大及一般貪瀆案件甲、乙類」之案件標準,經陳報本署立廉查案調查者,得予敘獎。

二、 機關人員犯貪污治罪條例罪名之案件,惟因非刑法上公務員身分僅得以一般非法移送,及警察、檢察機關政風機構實際查處移送檢察官偵辦之貪瀆案件,符合本署之「政風機構績效目標評比制度-肅貪查處工作核分基準表-重大及一般貪瀆案件甲、乙類」案件標準,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或緩起訴者,得予敘獎。

重大貪瀆案件

(甲類)

嘉獎16

 

重大貪瀆案件

(乙類)

嘉獎10

 

一般貪瀆案件

(甲類)

嘉獎6次

 

般貪瀆案件

(乙類)

嘉獎4次

 

函送一般非法案件

屬重大之一般不法案件,由政風人員查處及移送偵辦者,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或緩起訴者, 得酌予敘獎。

查核金額以上之重大圍、綁標採購案件。

嘉獎3

 

集團性犯罪案件。

嘉獎3

集團性犯罪案件:3人以上。

涉案不法利益金額達新台幣300萬元以上。

嘉獎3次

 

行政肅貪案件

依「政風機構加強行政肅貪作業要點」第二點所規範情形,機關員工涉及行政違失,而由政風機構發掘查處、主動簽辦追究行政責任,並核有行政處分令之案件,得予敘獎。

績效評比制度-肅貪查處工作核分基準表-重大甲、乙類貪瀆案 件涉案人員層 級。

嘉獎2次

 


項次

 

分類

 

敘獎條件

 

績效門檻

獎度及額度上限

 

備註

 

行政責任

政風機構查處本機關員工涉嫌與職務行為有關之不法案件,其調查結果未能證明涉有犯罪嫌疑,由政風機構發掘查處、主動簽辦追究行政責任,並核有行政處分令之案件,得予敘獎。

績效評比制度-肅貪查處工作核分基準表- 重大甲、乙類貪瀆案件涉案人員層級。

嘉獎2

 

 

專案清查

一、 為釐清機關有無潛存之貪瀆弊端,由政風機構擬訂清查計畫、擇定清查範圍、蒐集相關資料加以比對、分析等各項作為,且符合下列要件者,得酌予敘獎:

(一) 清查結果發現貪瀆不法線索移送偵辦、函送一般不法、追究行政責任或獲致顯著關鍵績效者(如節省公帑、查獲不法利益、減少浪費、增加國庫收益等金額龐大、修訂法令規章等)。

() 研提建議事項具體可行並獲採納。

(三) 依限確實完成者。

二、由本署審查後,函知符合敘獎標準之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依權責及相關程序辦理敘獎事宜。

 

 

具卓越效益或貢

嘉獎12

 

 

 

具重大效益或貢

嘉獎8次

 

 

 

具具體效益或貢

嘉獎6

 

備註:

一、敘獎額度折算方式:嘉獎3次折算記功1次、記功3次折算記1大功。

二、請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依所屬單位辦理查處實際貢獻出力狀況,依獎由下起、各員貢獻程度及績覈實辦理獎勵;對涉及數單位協力完成之案件,獎勵應以主辦單位為優先,並以不超過 3人為原則,其餘協辦單位人員應視實際情況覈實敘獎,以不超過2人為原則; 有關跨機關(單位辦理之查處獎勵案件,應本衡平原則通盤考量,避免寬嚴不一;敘獎總額度亦得不予全額分配。

三、同一案件除因特殊事由,經陳報本署核可外,個人辦理查處個案有功(績)者,應以記功2次為獎勵額度上限。

四、其他肅貪查處業務著有特殊事蹟,經專案陳報本署同意敘獎者,得不受本基準之額度限制。

五、「專案清查」敘獎績效門檻標準對照如下:

()具卓越效益或貢獻:績效分數達90分以上。()具重大效益或貢獻:績效分數達80分以上。()具具體效益或貢獻:績效分數達70分以上。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