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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部修正之「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第十九點及第二點附件一至三、第十七點附件四至十(含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並自一百十年六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
法務部檢察司 |
發文機關: |
法務部 |
發文日期: |
110.06.01 |
發文字號: |
法檢字第11004517270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 旨: |
檢送本部修正之「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第十九點及第二點附件一至三、第十七點附件四至十(含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並自一百十年六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 |
說 明: |
一、旨揭注意事項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注意事項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
法規內文: |
十九、扣押物、沒收物之保管方法與處理程序,由臺灣高等檢察署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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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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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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