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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部修正之「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第十九點及第二點附件一至三、第十七點附件四至十(含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並自一百十年六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檢察司
發文機關: 法務部
發文日期: 110.06.01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1100451727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部修正之「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第十九點及第二點附件一至三、第十七點附件四至十(含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並自一百十年六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
說  明: 一、旨揭注意事項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注意事項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十九、扣押物、沒收物之保管方法與處理程序,由臺灣高等檢察署另訂之。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