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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部修正之「檢察機關辦理扣押槍砲彈藥應行注意要點」第四點附件一、附件二、第十一點附件四(含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並自一百十年五月十四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檢察司
發文機關: 法務部
發文日期: 110.05.14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1100450917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部修正之「檢察機關辦理扣押槍砲彈藥應行注意要點」第四點附件一、附件二、第十一點附件四(含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並自一百十年五月十四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扣押槍砲彈藥應行注意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