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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部(局、署)修正之「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與軍事機關聯繫要點」第十四點規定乙份,並自一百十年五月十三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檢察司
發文機關: 法務部
發文日期: 110.05.13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1100450388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部(局、署)修正之「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與軍事機關聯繫要點」第十四點規定乙份,並自一百十年五月十三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與軍事機關聯繫要點
說  明: 附「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與軍事機關聯繫要點」第十四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各乙份。
法規內文:

十四、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與國家安全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有聯繫之必要時,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司法警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有與軍事機關聯繫之必要時,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