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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部修正之「辦理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作業要點」第九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年四月二十七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
法務部檢察司 |
發文機關: |
法務部 |
發文日期: |
110.04.27 |
發文字號: |
法檢字第11004505070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 旨: |
檢送本部修正之「辦理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作業要點」第九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年四月二十七日生效,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辦理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作業要點 |
說 明: |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
法規內文: |
九、刑後強制治療之處所由法務部設置。
檢察機關執行刑後強制治療處分,應將受處分人送由法務部設置之刑後強制治療處所或指定設有精神科病房之醫療機構執行之;檢察機關為執行刑後強制治療處分,得與設有精神科病房之醫療機構訂定契約。其實施受法務部或委託之檢察機關之指揮、監督。
法務部應派員視察刑後強制治療處所,每年至少一次,並得授權臺灣高等檢察署隨時派員視察。
檢察官就執行刑後強制治療有關事項,得隨時視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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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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