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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學院修正之「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政府資訊公開作業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五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年四月二十三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發文機關: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發文日期: 110.04.23
發文字號: 法院秘字第1100101049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學院修正之「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政府資訊公開作業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五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年四月二十三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政府資訊公開作業注意事項
說  明: 一、旨揭注意事項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注意事項因涉及外國人、機構及團體,故有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政府資訊公開作業注意事項

 

一、本學院資訊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應主動公開者,由各主管單位簽請院長核准後,自行依同法第八條所定之刊載、上網、提供閱覽、記者會或其他方法為之。其刊載於本學院刊物司法新聲者,由各主管單位提供刊載內容全文予教務組;公開於本學院網站者,由各主管單位承辦人自行上網張貼。以提供閱覽方式公開者,亦由各主管單位自行在本學院網站上張貼提供閱覽之內容概要。

二、人民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九條以郵寄或電子傳遞方式申請本學院提供政府資訊者,由秘書室收文送請主任秘書審核,經依法核准後,交由主管該資訊之單位準備資料,並由該單位簽請院長核准後,以通知前來閱覽,或郵寄紙本或電子傳遞電子檔之方式回覆之。

三、人民親自到學院申請提供政府資訊者,由警衛室交付空白申請書(如附件)請其填妥,再陳請主任秘書核定,經依法核准後,交由主管該資訊之單位準備資料,並由該單位簽請院長核准後,以當天提供閱覽,或定期日前來閱覽,或郵寄紙本或電子傳遞電子檔之方式回覆之。

四、人民等待閱覽及實施閱覽之地點原則為機關所設立之檔案應用服務處所或其他指定地點,由各單位承辦人協同警衛在旁閱覽。

五、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參照政府資訊公開法、總統府政府資訊公開作業注意事項、總統府政府資訊閱覽須知及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內容辦理。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