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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署修正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督導偵辦重大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案件實施計畫」部分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名稱並修正為「臺灣高等檢察署督導偵辦重大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案件實施計畫」,並自一百十年三月八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臺灣高等檢察署
發文機關: 臺灣高等檢察署
發文日期: 110.03.08
發文字號: 檢文正字第1100003124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署修正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督導偵辦重大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案件實施計畫」部分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名稱並修正為「臺灣高等檢察署督導偵辦重大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案件實施計畫」,並自一百十年三月八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督導偵辦重大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案件實施計畫
說  明: 一、旨揭修正規定已報奉法務部110年2月24日法檢決字第11000033660號函准予備查。 二、旨揭實施計畫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三、旨揭實施計畫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督導偵辦重大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案件實施計畫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一、臺灣高等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結合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及相關權責機關有效防制重大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等犯罪行為,以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國家安全,特訂定本實施計畫。

三、本署為督導相關機關偵辦前點所列犯罪,應成立督導小組,由本署檢察長擔任召集人,除檢察機關由檢察長出席外,其餘成員由下列機關指派副首長擔任。

(一)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二)國防部憲兵指揮部。

(三)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四)內政部警政署。

(五)內政部移民署。

(六)法務部調查局。

(七)本署指定之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

督導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聽取前項機關之報告及指示辦理事項。

(二)協調及分工。

(三)規劃、檢討及改進事項。

四、督導小組每年召開督導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加開之。會議形式得視需要,採其他適當方式辦理。

召開前項會議時,應邀請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最高檢察署派員列席。

十、為偵辦第二點所列之犯罪,督導小組召集人得指定該管高等檢察署檢察分署檢察長協助督導事宜。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