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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部修正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部分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乙份,並自一百十年三月八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廉政署
發文機關: 法務部
發文日期: 110.03.08
發文字號: 法廉字第1100500120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部修正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部分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乙份,並自一百十年三月八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
說  明: 一、旨揭填表說明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填表說明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

82820日訂定

88112(88)法政字第022229號函修正

97101日法政字第0971114930號函修正

981021日法政字第0981113382號函修正

99512日法政字第0991104984號函修正

100525日法政字第1001105674號函修正

10069日法政字第1001106354號函修正

107719日法廉字第10705006760號函修正

11038日法廉字第11005001200號函修正

壹、一般事項

一、申報人指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各類公職人員(第十三款所稱「其他職務性質特殊」之人員由主管府、院另行訂定)、同條第二項所定職務之代理人、同條第三項所定之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同條第四項所定指定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二項所定兼任之公職人員。

二、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二項所定公職人員申報財產時,應填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如附表一);本法第二條第三項所定之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申報財產時,應填具「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表」(如附表二);本法第七條所定之公職人員申報財產時,除填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外,並應填載「公職人員信託財產申報表」(如附表三);本法第八條所訂之公職人員申報財產時,除填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外,另應填載「公職人員變動財產申報表」(如附表四)。

三、公職人員就其本身是否係依法應申報之人員及有關申報事項發生疑義時,得向各該受理申報機關(構)詢問。

四、申報表應逐項、逐欄詳細填寫或以電腦繕打,字跡不得潦草或模糊,並應由申報人簽名或蓋章。受理申報機關(構)若採網路申報方式,無須申報人簽名或蓋章,惟須有可資辨別申報人身分之電子簽章。

五、申報人應申報之財產,一律以申報表所填「申報日」當日之財產狀況為準,凡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之全部財產,均應申報。

六、具有二種以上公職人員身分均須申報財產者,應分別向各該受理申報機關(構)申報,並應將所有身分之「服務機關」、「職稱」及「機關地址」,併列於申報表。但受理申報機關(構)為同一機關(構)者,得合併以同一申報表申報。

七、有關金額或數字之填寫,一律以阿拉伯數字為之;金額之填寫,凡千進位處均應標明「,」號,除新臺幣外,均應表明其幣別。外幣(匯)須折合新臺幣時,均以申報日之收盤匯率為計算標準。

八、不動產、船舶、汽車及航空器,無論其價值多少,均須申報。

前項財產之申報,應一併申報其取得或發生之時間及原因,如係於申報日前五年內取得者,並應申報其取得價額;取得價額之申報方式,以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為準;無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者,以取得年度之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課稅現值或市價為準。例如:「○年○月○日因買賣、贈與、互易、繼承」等原因,取得價額為「○萬元」。

現金、存款、有價證券、債權、債務及各種事業投資,分別計算每類之總金額或總價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均須申報。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每項(件)價額達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者,均須申報。債權、債務及對各種事業之投資,應一併申報其取得或發生之時間及原因。

外幣(匯)須折合新台幣時,以申報日之收盤匯率計算。

九、申報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未滿二十歲者)各別所有之財產,符合第八點所定應申報之標準者,應由申報人一併申報。

夫妻均為申報人時,仍應於申報表中申報配偶之財產。

十、申報人填寫或以電腦繕打申報表時,若其中有部分項目無可填報或毋庸申報者,應填寫「總申報筆數:零筆」字樣。但採網路申報方式者不在此限。

十一、申報人填寫或以電腦繕打申報表時,若有增、刪、塗改者,應於該增、刪、塗改處蓋章。惟採網路申報方式者,應上傳最新更正資料。

十二、申報表所列應申報項目各欄如不敷填寫時,申報人得影印該頁附於同類財產申報表之後,並註明總申報筆數及頁數;以電腦繕打者,應就申報表格式新增欄位填寫,並註明總申報筆數及頁數;惟採網路申報方式者不在此限。

十三、申報表末「受理申報機關(構)」欄應填寫全稱,如「監察院」或「臺灣高等檢察署政風室」。

貳、個別事項

一、凡在中華民國領有國民身分證者,應填寫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於申報表基本資料欄;未領國民身分證者,應填寫國籍及中華民國居留證號。

二、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表中基本資料欄,應填寫「戶籍地址」、「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中基本資料欄,應填寫機關地址。辦理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除機關地址外,並應填寫「戶籍地址」、「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

三、「不動產」指具所有權狀或稅籍資料之土地及建物。

「建物」指房屋及具獨立所有權狀之停車位。

土地不論其地目為何,均應申報。申報時應依所有權狀或登記謄本確實填寫「地號」、「面積」及「持分」。例如:「○縣(市)○區(鄉、鎮、市)○段○小段○地號」、「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所有權全部、持分○分之○或公同共有」。

房屋已登記者,應依所有權狀或登記謄本確實填寫「建號」、「面積」及「持分」。例如:「○縣(市)○區(鄉、鎮、市)○段○小段○建號」「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所有權全部、持分○分之○或公同共有」;未登記者,應填寫門牌號碼或稅籍號碼,並加註係「未登記建物」。

停車位具獨立之所有權狀者,應依所有權狀或登記謄本確實填寫「建號」、「面積」及「持分」。例如:「○縣(市)○區(鄉、鎮、市)○段○小段○建號」、「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所有權全部、持分○分之○或公同共有」。

建物及其坐落之土地,應分別填載於「建物」及「土地」欄。

四、「船舶」指動力船舶及非動力船舶,如汽船、遊艇、漁船、帆船、舢板等而言。

五、「汽車」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如客車、貨車,並包含汽缸總排氣量逾二百五十立方公分與電動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四十馬力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但不包括其他機器腳踏車。

「汽缸容量」應參閱汽車行車執照填載,「牌照號碼」得以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代替。

六、「航空器」指各種飛機、飛艇及滑翔機而言。

七、「現金」指申報日所持有之新臺幣、外幣之現金或旅行支票。

八、「存款」指存放於銀行、郵局、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全國農業金庫等機構之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儲蓄存款、優惠存款、綜合存款、可轉讓定期存單等金融事業主管機關(構)核定之各種存款及由公司確定用途之信託資金;包括新臺幣、外幣(匯)之存款在內。例如:某甲有花旗銀行美金定期存款二萬元(依申報日美元收盤匯率為三十三,折合新臺幣六十六萬元)及郵局活期存款新台幣八十萬元,其配偶乙有合作金庫銀行綜合存款新台幣六十萬元及臺灣銀行優惠存款新台幣五十萬元,其未成年子女丙有郵局儲蓄存款新台幣十萬元及彰化商業銀行定期存款新台幣三十萬元。甲及配偶乙因各自名下之存款總額均已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之申報標準,故甲、乙名下所有之存款均須申報;未成年子女丙因其存款總額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之申報標準,即不必合併申報。

九、「有價證券」指股票、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國庫券、債券、基金受益憑證、商業本票或匯票或其他具財產價值且得為交易客體之證券。例:某甲有「嘉裕」股票五萬股計新台幣五十萬元、「寶來一」債券一張計新台幣十萬元、保德信科技島基金一萬單位計新台幣二十五萬元、「福雷電」存託憑證一萬單位計新台幣十萬元、「群益  B2」認購權證十萬單位計新台幣三萬元、「國泰  R1」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一萬單位計新台幣十一萬元,合計其有價證券類總額為新台幣一百零九萬元,業達該類應申報之標準新台幣一百萬元,故某甲須就全部之有價證券為申報。

十、「股票」包括上市(櫃)及其他未上市(櫃)之股票。

股票之價額以其票面價額計算。

十一、「存託憑證」指股票發行公司委託國內外存託機構在市場發行,表彰存放於保管機構所保管之有價證券。

存託憑證之價額以其票面價額計算,無票面價額者,以申報日之收盤價或原交易價額計算。

十二、「認購(售)權證」指投資人有權利在特定期間內,以約定履約價格向發行人購入(賣出)一定數量之特定股票,或以現金結算方式收取差價之有價證券。

認購(售)權證之價額以申報日之收盤價或原交易價額計算。

十三、受益證券可分為不動產證券化受益證券及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

所稱不動產證券化受益證券,指受託機構為不動產投資(資產)信託基金而發行或交付表彰受益人享有該信託財產及其所生利益、孳息及其他收益之受益權持分之權利憑證或證書;所稱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指特殊目的信託之受託機構依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所發行,以表彰受益人享有該信託財產本金或其所生利益、孳息及其他收益之受益權持分之權利憑證或證書。

所稱資產基礎證券指特殊目的公司依資產證券化計劃所發行,以表彰持有人對該受讓資產所享權利之權利憑證或證書。

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之價額以其票面價額計算,無票面價額者,以申報日之收盤價、成交價、單位淨值或原交易價額計算。

十四、「國庫券」指政府調節國庫收支及穩定金融發行未滿一年之短期債務證券,發售方式及期限,由財政部洽中央銀行衡酌發行時之實際狀況訂定。

「債券」指具有流通性、表彰債權之借款憑證,由發行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向投資大眾籌措建設經費或營運所需資金,並相對負擔債務所發行之有價證券。

國庫券、債券之價額以其票面價額計算。

十五、「基金受益憑證」指集合投資人資金,交由投資信託公司管理投資,投資所得之盈虧分配予全體基金投資人之有價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基金受益憑證之價額,以其票面價額計算,無票面價額者,以申報日之單位淨值計算,無單位淨值者,以原交易價額計算。

十六、「其他具財產價值且得為交易客體之證券」指本說明貳、各別事項第十至十五點以外之有價證券。

其他具財產價值且得為交易客體之證券以其票面價額計算,無票面價額者,以申報日之收盤價、成交價、單位淨值或原交易價額計算。

十七、「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指礦業權、漁業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黃金條塊、黃金存摺、衍生性金融商品、結構性(型)商品(包括連動債)、保險、高爾夫球證及會員證、植栽等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或財物。

「衍生性金融商品」指期貨、選擇權等由利率、匯率、股價、指數、商品或其他利益及其組合等所衍生之交易契約。

「結構性(型)商品」(包括連動債)指結合固定收益商品與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組合形式商品交易契約。

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財產之價額,有掛牌之市價者,以申報日掛牌市價計算,無市價者,以已知該項財產之交易價額計算。專利權及商標專用權應參照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核發該類證書記載內容填寫。

「結構性(型)商品」(包括連動債)價額計算方式,以投資金額作為申報標準。

十八、「保險」應申報保險公司、保險名稱、保單號碼、要保人、保險契約類型、保險金額、契約始日、契約終日、外幣幣別、累積已繳保險費外幣總額、累積已繳保險費折合新臺幣總額。

「保險」指「儲蓄型壽險」、「投資型壽險」及「年金型保險」之保險契約類型。

「儲蓄型壽險」指滿期保險金、生存(還本)保險金、繳費期滿生存保險金、祝壽保險金、教育保險金、立業保險金、養老保險金等商品內容含有生存保險金特性之保險契約。

「投資型壽險」指商品名稱含有變額壽險、變額萬能壽險、投資型保險、投資連(鏈)結型保險等文字之保險契約。

「年金型保險」指即期年金保險、遞延年金保險、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勞退個人年金保險等商品名稱含有年金保險等文字之保險契約。

「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保險金額」指保險人在保險期內,所負責任之最高額度。

「契約始日」指保險契約生效日,即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之約定應負保險責任之起日;「契約終日」指保險契約到期日,即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之約定應負保險責任之終日。

「累積已繳保險費」指要保人迄申報日止已繳納之保險費。

十九、「債權」指對他人有請求給付金錢之權利,包括儲蓄互助社之備轉金;「債務」指應償還他人金錢之義務,包括房屋、信用、融資、融券及理財短期借款等貸款或私人債務。

申報人負有債務者,應依申報日實際債務餘額申報。

二十、「事業投資」指對於未發行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各種公司、合夥、獨資等事業之投資,包括儲蓄互助社之社員股金。

事業投資以申報日實際投資金額申報。

二十一、申報人於申報財產時,對申報表各欄應填寫之事項有需補充說明者,如某項財產之取得時間及原因,係他人借用申報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名義購置或存放之財產等,應於「備註欄」內按填寫事項之先後順序逐一說明。

申報人確有無法申報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財產之正當理由者,應於備註欄中敘明其理由,並於受理申報機關(構)進行實質審核時,提出具體事證供審核。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