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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查詢結果

法律問題座談

11.
發文日期:110.01.20
要  旨:
不起訴處分經聲請法院交付審判,嗣經法院駁回該聲請,試問:該不起訴
處分何時確定?
12.
發文日期:110.01.20
要  旨:
受刑人因犯殺人罪及妨害自由罪嫌,偵審期間遭羈押計 211  日,嗣經法
院判決有罪,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 14 年 6  月確定,又受刑人另因犯麻
藥罪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 2  年 10 月確定,兩案經檢察官發指揮書執行
,殺人罪及妨害自由罪執行日自 84 年 4  月 11 日至 98 年 3  月 13
日,接續執行麻藥罪自 98 年 3  月 14 日至 101  年 1  月 13 日。受
刑人於 91 年 8  月 5  日假釋出監(累計縮刑達 150  日),惟假釋後
另犯強盜等案,經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 11 年 4  月確定,於 95 年
11  月 21 日入監執行,另於 96 年 4  月 25 日某甲遭撤銷假釋,插接
執行前述殺人罪、妨害自由罪及麻藥罪殘刑 8  年 9  月 11 日。嗣於
108 年 8  月 5  日經法院認受刑人上開殺人罪及妨害自由罪符合中華民
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予以減刑後,合併定應執行 7  年 4  月確定。
試問,受刑人之麻藥罪殘刑應如何計算?
13.
發文日期:110.01.14
要  旨:
按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期間,依照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
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自檢察官許可之日起算
,至受監控人保護管束期滿日為止,然於數罪併罰或接續合併執行其他非
性侵害案件時,其監控期間逾越性侵害犯罪之主文宣告刑是否合理?舉例
而言,行為人因犯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 3
年確定,又判決確定前又犯竊盜罪,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 1  年 2  月確
定,聲請法院定執行刑有期徒刑 4  年確定;或行為人因犯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 3  年確定,又判決確定後又犯竊盜
罪,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 1  年確定,兩案接續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 4
年。行為人於 105  年 1  月 1  日入監執行,執行逾二分之一,於 106
年 12 月 31 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獄,地檢署觀護人因行為人係犯妨害性
自主之罪,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0 條第 3  項第 7  款規定,對於付
保護管束期間之加害人,報請檢察官許可,對其實施科技設備監控。而科
技設備監控期滿為 108  年 12 月 31 日或 107  年 12 月 31 日?
14.
發文日期:109.08.12
要  旨: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總統公布增修刑法第 40 條之 2  第 4  項規
定「沒收之宣告,自裁判確定之日起,逾十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
執行。」,於 105  年 7  月 1  日施行,對於施行前經法院宣告沒收之
裁判,是否適用之疑義,業經法務部 108  年 4  月 1  日法檢字第
10804510830 號函採肯定說(詳如附件),合先敘明。而若上開沒收裁判
之執行已有開始、繼續執行之情形,即沒收裁判於確定之 10 年內曾經有
執行扣押、賣出不動產之作為,可否中斷或停止刑法第 40 條之 2  所規
定之 10 年時效問題?又其中斷或停止後之時效應如何重新起算?另如案
由之情形對於扣押之房屋,至遲應於何時再為強制執行?
15.
發文日期:109.02.12
要  旨:
行為人犯下三起竊盜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因不符合數罪
併罰,經通緝到案後,接續執行,分別自 101  年 8  月 21 日、102 年
6 月 21 日、103 年 2  月 21 日起算,至 103  年 12 月 20 日執行完
畢;而行為人就前開案件,再於 103  年 4  月 3  日假釋出監。惟其嗣
後於另有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並與前開接續執行之最後一起
竊盜案符合數罪併罰,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則本案是否應函
請監獄重核假釋?
16.
發文日期:109.02.12
要  旨:
執行有期徒刑而獲准假釋之受刑人,檢察官核發保護管束執行指揮書之起
、迄日應如何記載?倘受刑人除有期徒刑外,另有拘役尚待接續執行,則
其保護管束指揮書之起、迄日應如何記載?
17.
發文日期:109.02.12
要  旨:
送達刑事司法文書予海巡署軍職人員時,是否應囑託該署送達?
18.
發文日期:109.02.12
要  旨:
86  年 11 月 28 日施行前後之刑法第 77 條第 1  項規定有期徒刑假釋
門檻,有執行逾三分之一與二分之一的差別。從而行為人「86  年 10 月
」間基於單一圖利犯意,指示共犯進行圖利行為,共同正犯圖利他人之時
間為「86  年 12 月 10 日至 21 日」以及行為人圖利自己之時間為「86
年 12 月 5  日至 19 日」,試問,犯罪時間應如何判斷?
19.
發文日期:109.02.11
要  旨:
檢察官於偵查中查扣非法吸收存款等犯罪所得,嗣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惟扣案之犯罪所得未經法院宣告沒收,法院並認為應「由執行檢察官依民
事強制執行方式處理為宜」,試問扣案犯罪所得應如何處理?
20.
發文日期:108.11.13
要  旨:
受刑人共犯三罪,其中兩罪合於數罪併罰,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0  月,並於 103  年 10 月 4  日發監執行,另一罪不合於數罪併罰,
於 104  年 4  月 2  日接續執行。嗣受刑人於 104  年 11 月 3  月准
予假釋出監,惟其未依規定時間內報到執行,於 105  年 2  月 4  日撤
銷假釋,並應執行殘刑 3  月 7  日,且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拘提未著,
發布通緝,試問應如何計算通緝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