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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查詢結果

行政函釋

9371.
發文日期:058.05.19
要  旨:
查數人共有一筆或多筆土地,經共有人協議分割或法院判決分割確定各取
得其中一筆或數筆土地,似均屬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謂以
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並非土地之交換。至於法院判決書所附實測圖記載
之土地標示,雖應認係命為分配之依據,但分割後之土地,究應如何編號
,當屬地政機關之職權,似可不必法院判決附實測圖所為標示之拘束。
9372.
發文日期:058.05.17
要  旨: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自無本籍可言。如無法律依據,不得逕以行政命令
或處分將本籍視為住所
9373.
發文日期:058.05.15
要  旨:
按供擔保應提存現金或法院認為相當之有價證券,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
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故有價證券之實際價值與現金是否相當,法院應
予斟酌 (見最高法院四十三年台抗字第九十號判例) ,提存所僅辦理提存
事務,無權斟酌有價證券之實際價值與現金是否相當,故第一審民事判決
主文關於假執行之宣告,如以供擔保為條件,原則上宜記為:「本判決 (
或本判決原告勝訴部份) ,於原告以新台幣若干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
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若干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如原告
請求准其提存有價證券者,應先命陳明其能提供有價證券之種類,經法院
審酌結果認應准許時,則應於判決主文內記載此項證券之種類及數量。例
如:「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三千元,或五十八年度愛國公債第三期債票
三千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不得僅記載:「以新台幣若干元或
等值之有價證券....」等字樣,以免提存所處理困難,並影響受擔保利益
人之利益,甚至滋生流弊。第二審民事判決如為類此之宣告,亦宜參照上
項辦法為之。
9374.
發文日期:058.04.30
要  旨:
該孫某現犯肺結核症,既不宜執行強制工作自亦不得逕先執行徒刑,該案
指揮執行之檢察官可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條之規定斟酌辦理。
9375.
發文日期:058.04.25
要  旨:
准內政部五十八年四月十日台內戶字第三一四四三九號函送有關機關會商
宣告死亡事件簡化手續及減免費用會議紀錄,其決議事項 (一) 之 (1)
內載:「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二十五條公示催告刊登新聞紙之期間縮短為
一天,由司法行政部通令各級法院遵照」。查公示催告之公告,應登載於
公報或新聞紙,固為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二十五條第五百四十二所明定,惟
此項公示催告之公告,應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之期間,則無明文規定,解
釋上當可由受理法院依職權酌定,為簡化程序及減輕當事人負擔,前開會
商決議尚屬可行。
9376.
發文日期:058.04.25
要  旨:
第一則
農地重劃後,數繼承人共同繼承,仍應准予辦理繼承登記,但如聲請分割
,則應受有關土地法令之限制

第二則
私有土地所有權之處分得予制止之範圍,當以所有權之移轉、設定負擔或
租賃為限,不包括繼承共有在內
9377.
發文日期:058.04.25
要  旨:
教育捐實質上與稅課相同,自得適用原稅法之罰則規定
9378.
發文日期:058.04.24
要  旨:
收養除自幼撫養者外,未以書面為之者無效
9379.
發文日期:058.04.24
要  旨:
日據時期對繼承人死亡,無合法繼承人,如未踐行公示催告程序,定其繼
承人,光復後應依我國法律定其歸屬
9380.
發文日期:058.04.24
要  旨:
查未成年人之養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時,應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
四條所列順序定其監護人。本件未成年人高秋蓮之養父高奇崇死亡後,既
無遺囑指定監護人,如不能依上開法條定其監護人,而在台又無其他親屬
,無從於養家親屬中選定其監護人時,似應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三條規定
,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監護人。來文所附高秋蓮親屬會議紀錄內載
出席人多係其同鄉長輩,並非親屬,其作成之決議,自難認為有效。其所
選定之黃松友,似不能據以申請登記為高秋蓮之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