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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查詢結果

行政函釋

10121.
發文日期:045.08.27
要  旨:
查台灣光復前日本民法中之親族相續兩篇,雖未施行於台灣,惟該兩編所
持理論仍為本省當時適用之依據。按絕戶再興,於日本當時有效之親族法
中有此規定, (戰後修正已將是項規定刪除) ,其意為喪失戶主而無人繼
承之家,由本家 (由家分出後對於原來之家之稱謂) ,分家 (原來之家對
於分出之家之稱謂) ,同家 (分家之家相互間之稱謂) ,其他親屬之家為
繼承其戶主名義之意思表示之謂,無須由親屬會議予以選定,此再興絕戶
之既難謂係前戶主之後裔,復不能承受其任何權利義務,其與生父母間身
份及財產上之一切關係依然存在。故所謂絕戶再興,非財產繼承,亦非家
祧繼承,僅繼承舊家 (即絕家) 之名稱而已,與養子女之情形迥然不同。
10122.
發文日期:045.08.23
要  旨:
查質權之設定必須移轉占有,而占有之移轉因占有物之交付而生效力,為
民法第八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九百四十六條第一項所明定。又占有之移
轉依民法第九百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固得準用同法第七百六十一條之規
定,惟第八百八十五條第二項,既定有質權人不得使出質人代自己占有質
物之明文,則民法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即不得依同法第九百四
十六條第二項準用於質物移轉占有 (參照最高法院二十六年渝上字第三一
○號判例) 。台灣土地銀行電附之農業生產放款借據,其第五條載有:「
借款人原將所購有耕牛○頭....提供擔保,除將擔保物交由貴行指定保管
人代為保管外,並將有關憑證交貴行持執....」等字樣,如該耕牛已由出
質人交於土地銀行指定之第三人保管,則不論保管不與銀行間之關係如何
,要不能謂未發生占有移轉之效力,該耕牛如被強制執行,該行即可依強
制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提起異議之訴。
10123.
發文日期:045.07.23
要  旨:
查未與工地分離之樹木其所有權屬於土地所有人,不得單獨為物權之標的
,故人民在國有土地栽種樹木者,在尚未砍伐之前,不能謂非國家所有,
從而法院即難以該人民與他人間有債務關係遽予執行地上之樹木。
10124.
發文日期:045.06.18
要  旨:
股票之轉讓未依法定手續辦理過戶者,其股票轉讓仍屬有效
10125.
發文日期:045.05.04
要  旨:
關於配偶在大陸死亡或改嫁之事實,可依公證法之規定,予以公證或認證
10126.
發文日期:045.05.03
要  旨:
結婚公證書應記載事項
10127.
發文日期:045.05.03
要  旨:
查刑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處罰之確定判決可免執行之條件,除未執行或執
行未完畢外,必須變更後之法律不處罰其行為,故其行為如現行法仍有處
罰,即與法律變更後廢止其行為處罰不同,自不適用刑法第二條第三項之
規定。
10128.
發文日期:045.04.27
要  旨:
大函所敘台灣省政府警務處原呈請釋示之問題三點,除其中第二點已由貴
部核釋本部亦表贊同外。茲更就第一第三兩點核意見如左:第一點所謂「
保管不便」,須合於民法第八百零六條所定「有易於腐壞之性質」,或「
其保管需費過鉅」之條件,始可拍賣而存其價金,此項價金依同條規定似
可由拍賣之警署或自治機關暫存,如該機關不欲久負保管責任,自可依民
法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向法院提存。第三點該項財物金款,如案經依法處
罰而未宣告沒收或沒入時,經公告或通告招領復未到領者,似亦可依民法
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提存之。
10129.
發文日期:045.04.25
要  旨:
按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為強制執行法第四條所規定,而確定判決
為執行名義時,其執行應以確定判決之內容為準,在辦理強制執行案件應
行注意事項第一項亦有揭示此旨,本件原確定判決既命某公司應將股份若
干過戶與某乙,性質上屬於給付判決,即以過戶之行為為給付,如某公司
堅拒履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辦理,此非形成判決,當
不能依法院判決即生法律上效果之變更,原呈子說尚有未當。更就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之立法意旨觀之,其所以規定記名投票之轉讓,非將受讓
人之姓名住所記於股東名簿,並將受讓人之姓名記載於股票,不得以其轉
讓對抗公司及第三人者,乃在保護社會交易之安全,使第三人可以依據股
東名簿審查對於股權之存否而決定其交易,故公司縱未發行股票,但既設
有股東名簿,以記載其股東之姓名、住址,股權及轉讓情形,則各該股東
之股份,顯具有記名性質,如轉讓而不須過戶,則第三人將無從加以辨識
,與該條立法原意顯相逕庭,原呈丑說,立論雖未盡洽,但其主張仍須某
公司照判履行一節,則尚無不合。
10130.
發文日期:045.04.18
要  旨:
查承受查封土地之債權人,如其同一戶內,永久其同生活之家屬係自耕農
,復未超過保留地之標準,可准其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