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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查詢結果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判例

4081.
裁判日期:017.01.01
要  旨:
即使某甲亦係在場共賭,而該項偽幣,即伊二人共同因賭而得之物,但其
後某乙行使偽幣,某甲如無共同之意思,仍不能共負刑責,即不得依共犯
之例處斷。
4082.
裁判日期:017.01.01
要  旨:
因強暴脅迫脫逃而殺人,與犯強暴脅迫脫逃之罪而致人死傷者,固有不同
,但刑法分則既無特別規定,則關於殺人或傷害人與脫逃部分,均應適用
刑法第七十四條處斷。
4083.
裁判日期:017.01.01
要  旨:
意圖營利略誘罪之成立,本以被害人入於自己監督範圍時為既遂。至略誘
後之價賣行為,乃營利略誘行為之繼續,縱使未經參與價賣行為之事,仍
不得謂非共犯。
4084.
裁判日期:017.01.01
要  旨:
查正當防衛係對於現在不正之侵害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者而言,本案上
訴人與某甲口角互毆彼此成傷,不能證明某甲先行侵害,自不得主張正當
防衛。
4085.
裁判日期:017.01.01
要  旨:
上訴人果有扣留行李情事,即應考究某甲事前曾否交與保管,及上訴人扣
留之時有無為自己所有之意思,始足以資斷定。倘僅予扣留,以為洩忿,
則不過妨害人行使權利,自不能遽依侵占或竊盜論處。
4086.
裁判日期:017.01.01
要  旨:
刑事案件不待被告陳述得逕行判決者,應以被告經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出
庭者為限,若被告於審判日期,因病聲請展限,即不得謂無正當理由。
4087.
裁判日期:017.01.01
要  旨:
連續犯罪祇須有概括意思,無論其行為全部在起訴前或其一部在起訴後,
均無關係。
4088.
裁判日期:017.01.01
要  旨:
聲請回復原狀,應於聲請時補行期限內應行之程序,刑事訴訟法上本有明
文,本件抗告人聲請回復原狀,並未同時補具上訴理由書,按之法定程序
,固有未合,惟查該聲請狀內有請求俯准回復原狀以便補呈上訴理由等語
,意以須俟准許回復原狀後,方能補具理由書,自係不諳訴訟程序致此誤
會,原審應明白指示,令其補具,然後再就障礙原因予以審究,始臻允當
。
4089.
裁判日期:016.01.01
要  旨:
放火並非為強盜當然之結果,強盜共犯中一人有放火行為,其他在場之共
犯,苟非有共同實施放火之意思,即不應負同一之罪責。本件據某甲稱,
到某家去放火,事前與某乙商量過,並未述明上訴人亦係商量放火共犯之
一,是上訴人雖確有強盜事實,而於放火一節,應否負共同罪責,僅就原
審審理所得之結果,尚難率行斷定。
4090.
裁判日期:016.01.01
要  旨:
甲造意之目的,僅在殺死乙一人,而被教唆者既誤入丙家,又於甲所欲殺
之乙一人外更連殺二人,是被教唆者之犯罪行為,顯與教唆者之意思不能
一致。雖關於甲教唆殺死乙部分,因被教唆者目的錯誤,致將丁殺死,甲
仍應負責外,至被教唆者於甲所教唆外更有殺人行為,即非甲所預知,因
而甲對於教唆者殺死其他二人不能負教唆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