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綜合查詢結果

大法官解釋

801.
解釋字號:釋字第 13 號
解釋日期:042.01.31
解釋文:
    憲法第八十一條所稱之法官,係指同法第八十條之法官而言,不包含
檢察官在內。但實任檢察官之保障,依同法第八十二條,及法院組織法第
四十條第二項之規定,除轉調外,與實任推事同。
802.
解釋字號:釋字第 12 號
解釋日期:041.12.20
解釋文:
    某甲收養某丙,同時以女妻之,此種將女抱男習慣,其相互間原無生
理上之血統關係,自不受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之限制。
803.
解釋字號:釋字第 10 號
解釋日期:041.11.22
解釋文:
    公私營事業機關所敷設之鐵道,事實上已負公共運輸責任,又同受交
通主管機關之監督管理者。其器材被盜,在戰時自得適用戰時交通器材防
護條例之規定,至輕便軌道(俗稱檯車線)既有別於通常鐵道,即不得併
予援用。
804.
解釋字號:釋字第 11 號
解釋日期:041.11.22
解釋文:
    公務員不得兼任新聞紙類及雜誌之編輯人、發行人,業經本院釋字第
六號解釋有案,至社長、經理、記者及其他職員,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
條第一項之規定,自亦不得兼任。
805.
解釋字號:釋字第 8 號
解釋日期:041.10.27
解釋文:
    原呈所稱之股份有限公司,政府股份既在百分之五十以上,縱依公司
法組織,亦係公營事業機關,其依法令從事於該公司職務之人員,自應認
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
806.
解釋字號:釋字第 9 號
解釋日期:041.10.27
解釋文:
一 裁判如有違憲情形,在訴訟程序進行中,當事人自得於理由內指摘之
    。
二 來文所稱第二點,未據說明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其他機關所已表示之
    見解有何歧異,核與大法官會議規則第四條之規定不合,礙難解答。
807.
解釋字號:釋字第 7 號
解釋日期:041.09.29
解釋文:
    行憲後各政黨、各級黨部之書記長,不得認為公務員。
808.
解釋字號:釋字第 6 號
解釋日期:041.09.29
解釋文:
    公務員對於新聞紙類及雜誌之發行人、編輯人,除法令別有規定外,
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不得兼任。
809.
解釋字號:釋字第 5 號
解釋日期:041.08.16
解釋文:
    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
810.
解釋字號:釋字第 4 號
解釋日期:041.06.20
解釋文:
    聯合國韓國委員會我國副代表,既係由政府派充,且定有一年任期,
不問其機構為臨時抑屬常設性質,應認其係憲法第七十五條所稱之官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