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綜合查詢結果

法規諮詢意見

1.
發文日期:039.09.28
要  旨:
查養子女應從收養者之姓,為民法第一○七八條所明定,但收養者有配偶
時,養子女究應從養父之姓抑養母之姓,則依同法第一○七七條比照同法
第一○五九條辦理。故除養父本身為贅夫身分外,養子女應以從養父之姓
為原則,如有從養母之姓者,應推定為養母違反民法第一○七四條而單獨
收養子女,此項收養關係苟養母之配偶未向法院請求撤銷固屬有效 (參照
司法院三十五年院解字第三一二○號解釋) ,但養子女與養母之配偶間則
仍無收養關係存在,於此場合,該從養母之姓之養子女,對其養母之配偶
之財產自不能有民法第一一四二條之繼承權。
2.
發文日期:051.03.08
要  旨:
查遺囑處分究係遺贈,抑係應繼分之指定,應就具體情形審究遺囑人之意
思定之。本件就被繼承人余○科所立遺囑之內容以觀,其將後龍鎮後龍底
段第一三九之一號水田一筆分與其子余○文一節,似係對於余○文應繼分
之指定,而非遺贈,故余○文就其他財產似無繼承權。至其他繼承人倘因
此項應繼分之指定致其特留分受侵害者,則其他繼承人似得依法行使扣減
權。 (參照民法第一一八七條) 。
3.
發文日期:051.03.08
要  旨:
查遺囑處分究係遺贈,抑係應繼分之指定,應就具體情形審究遺囑人之意
思定之。本件就繼承人余○科所立遺囑之內容以觀,其將後龍鎮後龍底段
第一三九之一號水田一筆分與其子余○文一節,以係對於余○文應繼分之
指定,而非遺贈,故余○文就其他財產似無繼承權。至其他繼承人倘因此
項應繼分之指定致其特留分受侵害者,則其他應繼承人似得依法行使扣減
權。 (參照民法第一一八七條) 。
4.
發文日期:054.06.10
要  旨:
本案當事人以清算人名義向○○公司申請認定股權等權利時,除繳驗原商
店相關證明文件外,應附全體股東共同同意分割剩餘財產之證明文件
5.
發文日期:054.06.25
要  旨:
按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五條後段規定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養父母
死亡後能否再為他人收養,法律雖無明文規定,多數學者均採消極說,則
養父母之一方死亡後養子女與故養親一方之收養關係不能視為當然終止,
在尚未終止收養之前,依首揭法律規定不得再為他人所收養,縱該他人為
生存養親之後配偶亦然 (參照胡長清著中國民法親屬論第二四八頁,戴炎
輝著中國親屬法第二六六頁,陳棋炎著民法親屬第二四一頁) 。至於終止
收養關係依法律規定祗有兩種方式,一為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規定由雙方
同意終止之,一為同法第一千零八十一條所定以訴之方法為之,如當事人
之一方已死亡其雙方收養關係已無法終止之。本件養母劉許○華以其養女
唐○珠之法定代理人之地位辦理終止其與已故養父唐子俠 (亦是劉許○華
之已故前夫) 間之收養關係,違反民法禁止雙方代理之規定,自屬不合,
台北地方法院公證書論列各點雖兼顧情理,究屬於法無據,從而唐○俠與
唐○珠間之養父女關係尚未合法終止,依上開說明唐○珠不得再為他人收
養,其養母之後夫劉○矩申請辦理唐○珠收養登記乙節,自不應准許。
6.
發文日期:055.02.14
要  旨:
查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但書所定自幼撫養為子女,依司法院三十二年院
字第二三三二號解釋,係指未滿七歲者而言。如收養人確有收養他人未滿
七歲之子女為自己之子女之意思,而養育在家已有相當期間者,依該條規
定,自無訂立書面之必要。本件林○喜自四歲即由林邱○撫養迄今有三十
年之久,則其收養關係應認為業經合法成立,依上開說明,自無另作書面
之必要。該林○喜,既持憑法院認證書及親屬證明書等件,申請收養登記
,自應准許,但其生父既為養母之夫,林○喜自幼既冠生父之姓,似無改
從養母姓氏之必要。
7.
發文日期:059.01.15
要  旨:
死亡事實之證明人,似以在事實上有識別能力之在場人確能證明其死亡者
即可,至其年齡是否已屆成年,似可不問
8.
發文日期:060.04.27
要  旨:
查代筆遺囑,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規定,遺囑人不能簽名時,僅能
按指印代之,不能以蓋章代簽名。本件代筆遺囑既僅蓋梁○記印章,而未
按指印,揆諸上開說明,似難認為有效。梁○記之遺囑既屬無效,則應由
何人為遺囑執行人,及其所為遺囑有無違背土地法第三十條規定各節,似
已無審究之必要。
9.
發文日期:066.01.15
要  旨:
查財團法人一經登記即已成立,其捐助章程除依民法第六十二、六十三、
六十五條規定外,不得變更。原捐助人於財團法人辦理登記後,即不得撤
銷其捐助行為。
10.
發文日期:067.01.26
要  旨:
財團法人一經登記即告成立,捐助人不得撤銷捐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