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公告委託居善醫院辦理保安處分執行法治療及其有關業務,並自 115.01.01 起實施
法務部就有關花蓮縣政府辦理「花蓮縣果菜批發市場跨域結合發展計畫」 ,該府稱「拍賣場不應登記為政府所有」疑義一案
有關財團法人因受贈股票而成為公司之主要股東,倘該公司所營事業成為 財團法人業務之延伸,則公司之營業項目、營運方式是否與財團法人之捐 助章程及設立目的相符,應由主管機關就具體個案情形,本於權責審酌並 進行適當之監督與管理
財團法人提供財產為他人設定擔保物權,就其財務之影響而言,與為他人 保證人之情形無殊,將使其財務處於不穩定狀態,進而影響其正常運作, 應在財團法人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禁止之列
行政罰法第 9 條第 3、4 項、行政程序法第 36、43 條規定參照,行為 人因違反環保法令規定,於裁處前檢附「診斷證明書」等證明文件,應如 何認定是否符合減輕或不予處罰規定,按行為人於行為時精神狀態是否導 致其不能辨識行為違法、不能依辨識而行為或辨識能力顯著降低,核屬事 實認定問題,應由裁罰機關本於權責調查個案,據以認定事實、作成決定
我國對外國裁判係採自動承認制度,原則上不待法院之承認判決,各機關 均可依非訟事件法第 49 條規定本於職權為形式上之審查,據以決定是否 承認外國法院確定裁判之效力
法務部就有關優先購買權人出具經法院公證且附帶違約賠償條款之放棄優 先購買權聲明書,是否即可認定其優先購買權業已排除乙案之說明
財團法人之財產應以法人名義保管及運用,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且不得 為寄託或借貸與董事、監察人、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之行為。如財團法 人對其財產之運用方法,非屬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 1~5 款所 定運用項目之一,尚須主管機關已將該投資項目及購買額度列入授權所定 本於安全可靠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項目及額度中,始得為 之
信託法第 73 條賦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公益信託發生信託行為當時不能 預見之情事時,得參酌信託本旨變更信託條款之權限;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認定公益信託之信託條款與現行信託法制不符而有變更之必要,即得依信 託法第 77 條第 1 項規定為必要之處置
法務部就有關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審查申請案件,得否依行政程 序法第 93 條規定附加期限一案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