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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查詢結果

行政函釋

11.
發文日期:103.06.09
要  旨: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16 條規定參照,該條第 1  項規定應無涉申報人
權利義務得喪變更,純為規定處理作業程序,性質應屬程序規定,依實體
從舊、程序從新原則,修正施行前依舊法規定應發還尚未發還之申報表,
於修正施行後,自應適用修正施行後規定,於申報人喪失應申報身分翌日
起,保存 5  年後銷毀,毋庸發還申報人
12.
發文日期:103.03.31
要  旨:
貪污治罪條例第 6-1  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12 條及相關函釋參照
,前述兩規定立法目的、保護法益及行為義務產生依據不盡相同或明顯不
同,故如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義務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6-1  條罪嫌,業
經檢察官起訴在案,亦同時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12 條等處罰規定
,應非一行為,並無行政罰法第 26 條適用,仍得逕予裁處罰鍰
13.
發文日期:103.02.06
要  旨:
有關申報義務人未依法申報「保險」,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處罰鍰額度
基準疑義,法務部對申報人如有漏(溢)報「保險」情事,係以要保人迄
申報日累積已交保險費為計算申報不實之金額,又該種計算方式仍宜維持
14.
發文日期:102.11.06
要  旨: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16 條及立法說明等參照,該條第 1  項所稱「申
報人喪失第 2  條所定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者」自包括「死亡」在內,申報
人死亡後,其申報資料仍應公開並保存五年,屆滿後則予銷毀,始為適法
15.
發文日期:102.10.02
要  旨: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6  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
12  條規定參照,申報資料刊登政府公報及上網公告時,雖無明文規定,
惟將申報資料刊登政府公報及上網公告,既使任何人均得隨時查閱申報資
料,依舉輕明重法理,自應類推適用同辦法第 12 條第 3  項規定始允當
16.
發文日期:102.07.16
要  旨: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7  條規定參照,農地所有權人於依該法辦理強制
信託登記後,究應如何認定興建農舍用地取得時點,允宜參酌同一法理,
適度調整農業發展條例第 18 條規定以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1.06.29
農水保字第 1011865000 號令釋適用,俾符該條第 1  項之立法原意
17.
發文日期:102.06.11
要  旨: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
定參照,經濟部駐外經濟商務機構主管人員,既為任務編組主管,則非屬
上述規定所定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應毋庸申報財產
18.
發文日期:102.05.06
要  旨: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等
參照已具財產申報義務公職人員,倘另取得其他應申報財產身分職務,或
相同身分之另一職務,而新職務受理申報機關(構)與原職務相同者,由
於受理申報機關(構)並無變動,無論新職務與原職務申報期間有無重疊
,新職務均不須再另行辦理就(到)職申報或兼任申報、代理申報
19.
發文日期:102.02.07
要  旨: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7、9 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14 條規定參照
,財產申報信託義務人,如已依耕地所有權人地位,成為農田水利會會員
者,不宜因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辦理不動產強制信託,致影響原有農田
水利會會員身分,進而無法加入該會代辦全民健康保險
20.
發文日期:102.01.22
要  旨: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7  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6  條規定參照
,財產申報信託義務人如於 89.01.28 日前,已依上述辦法第 6條但書規
定取得農業用地者,不宜因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辦理不動產強制信託,
致影響其原得申請興建集村農舍建蔽率之計算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