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黨部、省婦女工作委員會均係人民團體,其主任委員及理事,自非 憲法第一百零三條所謂公職。至醫務人員,既須領證書始得執業,且經常 受主管官廳之監督,其業務與監察職權顯不相容,應認係同條所稱之業務 ,公立醫院為國家或地方醫務機關,其院長及醫生並係公職,均在同條限 制之列。
公私營事業機關所敷設之鐵道,事實上已負公共運輸責任,又同受交 通主管機關之監督管理者。其器材被盜,在戰時自得適用戰時交通器材防 護條例之規定,至輕便軌道(俗稱檯車線)既有別於通常鐵道,即不得併 予援用。
公務員不得兼任新聞紙類及雜誌之編輯人、發行人,業經本院釋字第 六號解釋有案,至社長、經理、記者及其他職員,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 條第一項之規定,自亦不得兼任。
原呈所稱之股份有限公司,政府股份既在百分之五十以上,縱依公司 法組織,亦係公營事業機關,其依法令從事於該公司職務之人員,自應認 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
立法委員依憲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不得兼任官吏,如願就任官吏,即 應辭去立法委員。其未經辭職而就任官吏者,亦顯有不繼續任立法委員之 意思,應於其就任官吏之時視為辭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