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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查詢結果

大法官解釋

541.
解釋字號:釋字第 20 號
解釋日期:042.07.10
解釋文:
    省黨部、省婦女工作委員會均係人民團體,其主任委員及理事,自非
憲法第一百零三條所謂職。至醫務人員,既須領證書始得執業,且經常
受主管官廳之監督,其業務與監察職權顯不相容,應認係同條所稱之業務
,立醫院為國家或地方醫務機關,其院長及醫生並係職,均在同條限
制之列。
542.
解釋字號:釋字第 10 號
解釋日期:041.11.22
解釋文:
    私營事業機關所敷設之鐵道,事實上已負共運輸責任,又同受交
通主管機關之監督管理者。其器材被盜,在戰時自得適用戰時交通器材防
護條例之規定,至輕便軌道(俗稱檯車線)既有別於通常鐵道,即不得併
予援用。
543.
解釋字號:釋字第 11 號
解釋日期:041.11.22
解釋文:
    務員不得兼任新聞紙類及雜誌之編輯人、發行人,業經本院釋字第
六號解釋有案,至社長、經理、記者及其他職員,依務員服務法第十四
條第一項之規定,自亦不得兼任。
544.
解釋字號:釋字第 8 號
解釋日期:041.10.27
解釋文:
    原呈所稱之股份有限司,政府股份既在百分之五十以上,縱依司
法組織,亦係營事業機關,其依法令從事於該司職務之人員,自應認
為刑法上所稱之務員。
545.
解釋字號:釋字第 1 號
解釋日期:038.01.06
解釋文:
    立法委員依憲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不得兼任官吏,如願就任官吏,即
應辭去立法委員。其未經辭職而就任官吏者,亦顯有不繼續任立法委員之
意思,應於其就任官吏之時視為辭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