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 非現行 |
第 1187 條 |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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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15 條 | 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
遺囑執行人因前項職務所為之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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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16 條 | 繼承人於遺囑執行人執行職務中,不得處分與遺囑有關之遺產,並不得妨
礙其職務之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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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25 條 |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
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
比例扣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