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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303502250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現行
第 833- 1 條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
,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
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