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現行 |
第 59 條 | 財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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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0 條 | 設立財團者,應訂立捐助章程。但以遺囑捐助者,不在此限。
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
以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者,如無遺囑執行人時,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
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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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2 條 | 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
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
、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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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28 條 | 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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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41 條 |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於委任人。
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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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47 條 | 報酬縱未約定,如依習慣或依委任事務之性質,應給與報酬者,受任人得
請求報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