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現行 |
第 62 條 | 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
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
、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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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3 條 |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
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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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現行 |
第 75 條 | 宗教財團法人之許可設立、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另以法律定之。於完
成立法前,適用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
前項宗教財團法人之範圍,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