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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矯署安字第 11204001770 號
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現行
第 7 條
違規事件調查程序中,對受刑人或相關人員進行訪談時,應作成訪談紀錄 並錄音,必要時,亦得錄影。 前項紀錄應交由被訪談者確認後簽名或捺印;其拒絕或無法簽名者,應將 其事由記明於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