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事件調查程序中,對受刑人或相關人員進行訪談時,應作成訪談紀錄 並錄音,必要時,亦得錄影。 前項紀錄應交由被訪談者確認後簽名或捺印;其拒絕或無法簽名者,應將 其事由記明於紀錄。
違規事件調查程序中,對被告或相關人員進行訪談時,應作成訪談紀錄並 錄音,必要時,亦得錄影。 前項紀錄應交由被訪談者確認後簽名或捺印;其拒絕或無法簽名者,應將 其事由記明於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