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 )得依職權或依義務人之申請,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酌情核准分 期繳納執行金額: (一)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 (二)因天災、事變,致義務人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 金錢給付義務者。 本要點所稱執行金額係指執行名義之本稅(或本費、罰鍰)、連同滯 納金、利息及其他各項應附隨徵收之總數;所稱之分期,每一期為一 個月。必要時,每一期得短於一個月。
七、義務人申請分期繳納,對分署駁回其申請或所核准之期數不服者,得 依行政執行法第九條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