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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203503810 號
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 (民國 110 年 02 月 25 日) 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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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
    )得依職權或依義務人之申請,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酌情核准分
    期繳納執行金額:
(一)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
(二)因天災、事變,致義務人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
      金錢給付義務者。
    本要點所稱執行金額係指執行名義之本稅(或本費、罰鍰)、連同滯
    納金、利息及其他各項應附隨徵收之總數;所稱之分期,每一期為一
    個月。必要時,每一期得短於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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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義務人申請分期繳納,對分署駁回其申請或所核准之期數不服者,得
    依行政執行法第九條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