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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203503810 號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
現行
第 27 條
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行政執行處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核准 其分期繳納。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限繳納者,行政執行處得廢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