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203502520 號
財團法人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現行
第 19 條
財團法人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人名義為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
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監察人、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未依前項規定以法人名義保管及運用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
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前項不得寄託或借貸之規定者,處行為人寄託或借貸
金額之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
第一項規定財產之運用方法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
    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
    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
    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六、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其項目及額度
    ,由主管機關定之。
捐助財產之動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為限:
一、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情形。
二、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
三、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定有存立期間,並規定於該期間內以基金辦理設立
    目的業務。
四、捐助財產超過主管機關所定最低捐助財產總額,為辦理捐助章程所定
    業務所必需,而動用其超過部分。
第三項第四款與第五款所定財產之運用方法及前項第一款所定捐助財產之
動用,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購買捐助或捐贈累計達基金總額二分之
一以上之捐助人或捐贈人及其關係企業所發行之股票及公司債。
財團法人依第四項動用捐助財產,致捐助財產未達主管機關所定最低捐助
財產總額時,主管機關應限期命其補足;屆期未補足者,廢止其許可。
第 25 條
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其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
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分別提請董事
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
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
財團法人設有監察人者,前項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於董事會通過後,並應
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一併
送主管機關備查。
下列資訊,財團法人應主動公開:
一、前二項經主管機關備查之資料,於主管機關備查後一個月內公開之。
    但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資料,其公開將妨害國家安全、外交及軍事
    機密、整體經濟利益或其他重大公共利益,且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
    公開之。
二、前一年度之接受補助、捐贈名單清冊及支付獎助、捐贈名單清冊,且
    僅公開其補助、捐贈者及受獎助、捐贈者之姓名或名稱及補(獎)助
    、捐贈金額。但補助、捐贈者或受獎助、捐贈者事先以書面表示反對
    ,或公開將妨礙或嚴重影響財團法人運作,且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
    公開之。
三、其他為利公眾監督之必要,經主管機關指定應限期公開之資訊。
前條第二項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之財團法人,主管機關得設置網
站,命其將前項應主動公開資訊之全部或一部,上傳至該網站公開之。
前項之財團法人,依第一項規定應送主管機關備查之工作計畫、經費預算
、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財團法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
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送主管機關備查。
二、未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主動公開。
三、報送之相關資料,不符合主管機關依前項所定辦法規定之格式、項目
    、編製方式或應記載事項,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
第一項及第二項應送主管機關備查之資料,主管機關得要求財團法人以電
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其辦理傳輸之流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29 條
董事或監察人於執行職務範圍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
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除按次處罰外,
主管機關得解除其職務,並通知法院為登記:
一、記載不實或毀棄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或報表。
二、拒絕主管機關之檢查或不依規定造具表冊送主管機關。
三、違反捐助章程所定設立目的。
四、其他違反本法或本法授權所定之法規命令中有關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應
    為一定行為而不為者。
第 59 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因接受民間捐贈並擬將該捐贈財產列入基金,致民間
捐助及捐贈並列入基金之財產,合計將達基金總額百分之五十者,應經董
事會全體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通過,並向主管機
關申請同意;未經同意,不得將其捐贈財產列入基金。
前項申請經同意者,主管機關應命該財團法人於一定期限內取得民間捐贈
財產及向法院完成變更登記,並依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相關規定改選董事
、監察人,至原任期屆滿為止。原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於新任董事、監察人
產生時,當然解任。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轉為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後,其由政府機關(構)遴
聘、指派或同意之董事、監察人人數,占各該董事、監察人總人數之比率
,應各依每次改選當時政府機關(構)、公法人、公營事業及政府捐助之
財團法人所捐助及捐贈基金之合計數占該財團法人基金總額之比率,其非
整數時,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且其人數各不得少於一人。
財團法人於第二項期限屆滿,未取得民間捐贈財產並向法院完成變更登記
,或未依前二項規定完成董事、監察人改選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同意處
分,並自原同意時失其效力。
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接受政府機關(構)、公法人、公營事業或政府捐助
之財團法人捐贈,致其捐助及捐贈並列入基金之財產,合計超過該財團法
人基金總額百分之五十者,應於十日內檢具財產變更清冊及相關證明文件
,向主管機關申報。主管機關應命該財團法人於一定期限內向法院完成變
更登記,並依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相關規定遴聘、改選董事及監察人,至
原任期屆滿為止。原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於新任董事、監察人產生時,當然
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財團法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
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前項規定,未於一定期限內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二、於前項期限屆滿,未依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相關規定完成董事及監察
    人改選。
全國性財團法人自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當日起至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就
任期間,主管機關不得為第一項之同意。地方性財團法人自直轄市長、縣
(市)長選舉投票當日起至直轄市長、縣(市)長當選人就任期間,主管
機關不得為第一項之同意。
第一項申請案主管機關於同意前,應將該申請案之案由、財團法人之名稱
、擬轉為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之事由及擬接受民間捐贈之金額,於主管機
關網站公開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