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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203500070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現行
第 216 條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 及所失利益為限。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 視為所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