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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103514020 號
政府資訊公開法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現行
第 5 條
政府資訊應依本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
第 6 條
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
,並應適時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