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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103502450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現行
第 53 條
社團變更章程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社員四分三以上 之同意,或有全體社員三分二以上書面之同意。 受設立許可之社團,變更章程時,並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