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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100011030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現行
第 1074 條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
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