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 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 永久結合關係。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 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