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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100011030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現行
第 1074 條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
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非現行
第 2 條
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
永久結合關係。
第 20 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
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