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合併:二以上之財團法人合為一財團法人。 二、消滅法人:因合併而消滅之財團法人。 三、存續法人:因合併而存續之財團法人。 四、新設法人:因合併而使原財團法人全部消滅,另設立之財團法人。
全國性或地方性財團法人與其他全國性財團法人合併,除有正當理由外, 其存續或新設法人應為全國性財團法人。 二以上地方性財團法人合併後,其主要業務或受益範圍跨數直轄市、縣( 市)行政區域者,應合併成為全國性財團法人。
財團法人合併時,應締結合併契約。 合併契約應以書面為之,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擬合併之財團法人名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法人名稱。 二、存續法人之章程變更事項或新設法人之章程草案。 三、對受雇人之權益處理。 四、其他與合併有關之約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