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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003512780 號
財團法人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現行
第 34 條
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訂明得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或有正當理由需與其他
財團法人合併且捐助人並無反對之意思表示者,得經董事會全體董事四分
之三以上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後,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
依前項申請財團法人之合併許可,由合併後新設財團法人或存續財團法人
之主管機關受理之。
第一項申請許可合併之條件、程序、許可之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法務部定之。
財團法人合併辦法 (民國 108 年 01 月 31 日) 現行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合併:二以上之財團法人合為一財團法人。
二、消滅法人:因合併而消滅之財團法人。
三、存續法人:因合併而存續之財團法人。
四、新設法人:因合併而使原財團法人全部消滅,另設立之財團法人。
第 3 條
全國性或地方性財團法人與其他全國性財團法人合併,除有正當理由外,
其存續或新設法人應為全國性財團法人。
二以上地方性財團法人合併後,其主要業務或受益範圍跨數直轄市、縣(
市)行政區域者,應合併成為全國性財團法人。
第 5 條
財團法人合併時,應締結合併契約。
合併契約應以書面為之,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擬合併之財團法人名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法人名稱。
二、存續法人之章程變更事項或新設法人之章程草案。
三、對受雇人之權益處理。
四、其他與合併有關之約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