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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003513310 號
民法總則施行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13 日)
現行
第 11 條
外國法人,除依法律規定外,不認許其成立。
第 13 條
外國法人在我國設事務所者,準用民法總則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 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及前條之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