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對受刑人之接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監看並以錄影、錄音方式記 錄之,其內容不得違法利用。 有事實足認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虞者,監獄得於受刑人接見時聽聞或 於接見後檢視錄影、錄音內容。 接見過程中發現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時,戒護人員得中止其接見,並以 書面載明事由。 與受刑人接見者不得使用通訊、錄影或錄音器材;違者,得依前項規定辦 理。
死刑定讞待執行者,應由檢察官簽發死刑確定待執行指揮書,交由監獄收 容。 死刑定讞待執行者,得準用本法有關戒護、作業、教化與文康、給養、衛 生及醫療、接見及通信、保管、陳情、申訴及訴訟救濟等規定。 監獄得適度放寬第一項之待執行者接見、通信,並依其意願提供作業及教 化輔導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