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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矯署安字第 11004005380 號
保安處分執行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16 日) 非現行
第 23 條
接見除另有規定外,應加監視;如在接見中發見有前條第三項之情形,應
停止其接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