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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003506730 號
財團法人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現行
第 31 條
財團法人解散後,除因合併或破產而解散外,應即進行清算。
前項清算程序,適用民法之規定;民法未規定者,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之規定。
解散之財團法人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
第 32 條
財團法人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者,準用前條規定。
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財團法人許可者,應通知登記之法院為解散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