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解散後,除因合併或破產而解散外,應即進行清算。 前項清算程序,適用民法之規定;民法未規定者,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之規定。 解散之財團法人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
財團法人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者,準用前條規定。 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財團法人許可者,應通知登記之法院為解散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