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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003502180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現行
第 470 條
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
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畢者
,貸與人亦得為返還之請求。
借貸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
還借用物。
財團法人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現行
第 21 條
財團法人辦理獎助或捐贈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業務項目為限,並應符合
普遍性及公平性原則。
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之獎助或捐贈,除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外,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
一、獎助或捐贈予捐助章程所定特定對象。
二、獎助或捐贈支出來源,屬於捐助人指定用途之捐助財產。
三、其當年度所為之獎助或捐贈在一定金額以下。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情形。
前項第三款之一定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