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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903517850 號
民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非現行
第 1176- 1 條
拋棄繼承權者,就其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
前,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繼續管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