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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903517050 號
民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非現行
第 25 條
法人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成立。
第 42 條
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法院得隨時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處分。
法人經主管機關撤銷許可或命令解散者,主管機關應同時通知法院。
法人經依章程規定或總會決議解散者,董事應於十五日內報告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