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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矯字第 10904008740 號
保安處分執行法 (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25 條
受處分人發受書信,應加檢查。書信內容有妨害保安處分處所紀律者,得 分別情形,不許發受,或其刪除後,再行發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