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違背紀律時,得施以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一、訓誡。 二、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 三、強制勞動一日至五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四、停止購買物品。 五、減少勞作金。 六、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七日。
減少勞作金超過二十元及停止戶外活動超過三日者,應經監務委員會決議 。
告知懲罰後,應予本人以解辯之機會,認為有理由者,得免其執行,或緩 予執行,無理由者,立即執行之。但有疾病或其他特別事由時,得停止執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