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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矯署安字第 10504001110 號
監獄行刑法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76 條
受刑人違背紀律時,得施以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一、訓誡。
二、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
三、強制勞動一日至五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四、停止購買物品。
五、減少勞作金。
六、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七日。
第 77 條
減少勞作金超過二十元及停止戶外活動超過三日者,應經監務委員會決議
。
第 78 條
告知懲罰後,應予本人以解辯之機會,認為有理由者,得免其執行,或緩
予執行,無理由者,立即執行之。但有疾病或其他特別事由時,得停止執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