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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矯署安字第 10504001110 號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非現行
第 48 條
期間以時計算者,即時起算。
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
算者,不在此限。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
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而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
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
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
期間涉及人民之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者,其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
其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照計。但依第二項、第四項
規定計算,對人民有利者,不在此限。
監獄行刑法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76 條
受刑人違背紀律時,得施以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一、訓誡。
二、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
三、強制勞動一日至五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四、停止購買物品。
五、減少勞作金。
六、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七日。
第 77 條
減少勞作金超過二十元及停止戶外活動超過三日者,應經監務委員會決議
。
第 78 條
告知懲罰後,應予本人以解辯之機會,認為有理由者,得免其執行,或緩
予執行,無理由者,立即執行之。但有疾病或其他特別事由時,得停止執
行。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民國 94 年 09 月 23 日) 非現行
第 87 條
懲罰受刑人除依法應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外,未經典獄長核准,不得執行。
獎賞受刑人之方法,由監務委員會決議,並將獎賞事蹟及結果公開表彰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