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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矯署安字第 10904003800 號
羈押法施行細則 (民國 94 年 09 月 23 日)
非現行
第 42 條
宗教宣導時,輔導人員或戒護人員,應在場維持秩序,並注意宣導及散發 書刊之內容是否正確,如有不當或違反規定,應即糾正並報告看守所長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