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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矯署教字第 10903010230 號
監獄行刑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現行
第 36 條
參加作業者應給與勞作金。 前項勞作金之計算及給與,應將勞作金總額依比率分別提撥,並依受刑人 實際作業時間及勞動能率合併計算給與金額。其提撥比率設定及給與分配 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