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
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 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