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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矯字第 10903007150 號
監獄行刑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現行
第 137 條
法務部得將假釋之審查、維持、停止、廢止、撤銷、本章有關復審審議及
其相關事項之權限,委任所屬矯正署辦理。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非現行
第 15 條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
行政機關執行之。
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
新聞紙。